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正是由于以上政策的规定,各地区纷纷出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其中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大部分省市都相同,个别地区例如北京市和江苏省与其他地区有较大差异;公式中关于建筑面积和施工面积的规定也有多种口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公式以及公式中关于建筑面积和施工面积口径规定,各地区的差异区别可见下表:
序号 |
省、自治区、
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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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规定 |
1 |
北京市 |
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适用税额 |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其工程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 |
2 |
江苏省 |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
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
3 |
广东省 |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
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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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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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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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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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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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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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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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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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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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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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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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应分别计算。 |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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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省 |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
建筑面积以每月实际建设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
通过对比看出,各地对于建筑施工扬尘环保税征管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等涉税要素需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布为准。
除北京、江苏、山东、广西等省市对建筑面积确定有明确规定外,其他省市对建筑面积没有明确文件可供参考,具体确定方法还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明确征管口径。
小编提示
1、鉴于施工扬尘环保税政策的区域性,施工企业需提前了解项目地税务机关具体征管政策,有不确定的情况或者特殊项目时,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明确征管口径以免因政策引用错误造成税费测算与实际不符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目前部分地区已实现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对于已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关注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准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环保税,避免税收风险。
本期编辑:王印玺、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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