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导向 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


2019年4月在乌镇举办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34个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征管合作机制)。《乌镇声明》提出“建立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合作机制,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的目标,为推进征管合作机制指明了方向。在落实合作机制各项任务过程中,笔者认为,应秉持科学的理念,注重四个导向,以合理保证战略定位准确、实现路径有效以及实际效果可期。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推动可持续增长。“一带一路”建设继承了古丝路精神,着眼千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初衷和最高目标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由“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共同倡议、共同商议、共同建立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官方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征管合作机制应重点围绕提高税收确定性、坚持依法治税、加快税收争议解决、简化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数字化、提升征管能力等内容,着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发挥对千消除贸易投资壁垒、促进经贸畅通和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坚持平等导向,推动自愿性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这同样是推进征管合作机制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各国应在尊重彼此税收主权和国内税法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开展税收征管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不仅仅为中国投资者走出去和开展对外贸易提供税收服务,同样为其他国家到中国投资和开展贸易提供服务。征管合作机制目前已经拥有34个理事会成员、22个观察员和19个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成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将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征管合作机制中来。和羹之美,在千合异,征管合作机制不能是由少数国家包办或者独办,要海纳百川,百花齐放,由各成员国家一起努力提高“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水平。

 

三是坚持规范导向,推动完善税制基础。建立规范、透明的税制不仅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完善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是征管合作机制得以顺 利推进的前提性基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重大因素,都可能对全球产业链布局造成深刻变化,税源税基的国际分布与流动也将随之发生巨变,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中国的税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从中国的战略利益角度出发,加工制造环节向外转移,生产技术、品牌和管理经验向外扩散等变化如何在税制适应性上体现,是否需要对全球总部进行支持,是否需要引入专利盒制度等,都需要深入研究。此外,需要研究如何根据价值创造地和经济活动发生地课税原则并兼顾特殊因素,合理公平划分利润归属等问题,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税制,特别是常设机构税收规定、受益所有人制度以及税收抵免豁免制度,以有利千避免纳税人重复纳税,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四是坚持务实导向,推动征管能力共同提升。征管合作机制定位千多边官方税收合作平台,按照目前组织架构,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国际税收组织的初步形态。是否需要在稳定的组织形式下开始多边税收征管规则的创制活动,需要审慎研究和务实决策。充分利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共同申报准则(CRS)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等国际规则成果,然后研究是否需要制定“一带一路”的简化务实版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提升征管能力方面,需要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中国可以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增值税改革、信息技术应用、大规模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介绍做法、成果经验和存在的挑战,为其他国家提供参考。还可根据其他国家的需求,提供实质性的专业和技术支持,帮助其提高税制和征管的规范性。持续通过征管合作机制“软法”与税收制度“硬法”的密切配合,取得刚柔相济的效果,切实推动解决跨国投资与贸易的税收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活力。


 


  • 吴小强

    研究院院长

    国际合伙人

    邮箱:wuxiaoqiang@hzta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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