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金额B咨询文件(附华政最新建议)

2022年12月8日,OECD秘书处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的公众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并已于2023年1月25日截止日期之前收集了公众咨询意见。


金额B是为了特别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OECD针对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制定简化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提高税收确定性,减少税企争议。公众咨询文件首次对公众公开了金额B的框架设计规则,OECD将在汇总公众反馈意见后,进一步完善金额B规则设计,预计在2023年中期完成金额B最终方案。


本次咨询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金额B的适用范围、金额B的定价方法、合规文档要求以及税收确定性等设计元素。此外,公众咨询文件中还包含一个附录,收录了进行转让定价基准分析的筛选标准。


金额B的适用范围

(一)合资格交易

金额B适用的集团内交易如下:

  • 商品购销业务,即受测企业从境外税收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采购商品,并主要向境内非关联企业进行批发分销;

  • 销售代理和佣金业务,即受测企业对关联方进行的商品批发分销,其业务表现在某种程度上与金额B范围标准中所述的相关经济特征相似。


当某交易属于上述任一类别时,纳税人或税务管理部门应审查该交易是否满足以下规定的金额B范围标准,确定是否在金额B的范围内。


(二)范围标准

范围标准旨在反映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对受控营销和分销交易的准确界定。范围标准包含了与受控交易的经济上相关特征有关的定性评估,以及可从分销商财务报表中得出的定量衡量。


需要注意的是,范围标准与先前的支柱一蓝图报告不同,咨询文件没有对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提供详尽和全面的活动清单,只规定了在确定分销商是否执行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时必须考虑的一般特征。


咨询文件规定了以下12项金额B范围标准:


1.必须有记录合资格交易,并划分出交易各方在分销活动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以及重大经济风险的书面合同,且该书面合同内不得包含与下述其他范围标准不一致的条款。


2.分销实体主要在其居住地市场进行分销活动,分销实体来源于其他国家的年度净销售额占比不得超过其年度净销售额的X%(其中X待定,下同)。


3.分销实体不得从事生产制造、研发、采购、融资等非核心分销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可通过生产性存货(直接劳动力和/或在制品存货)、生产性资产(财产、厂房、设备等)、研发费用、采购佣金收入、贷款资产等分销实体财务报表数据指标作为参考判定。


4.分销实体不执行可能导致其承担与开发、增值、维护、保护及应用(“DEMPE”)独特且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相关的重大经济风险的控制功能


5.当创造或获得市场分销权本身能获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回报,分销商不应从事创造或获得这些权利相关的活动;若专业技术服务本身是有价值以及可获得回报的,或对维持市场上的客户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分销实体也不应为第三方客户提供这些服务。


6.分销实体不应从事任何可能产生与市场销售产品的开发相关的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战略销售和营销活动。


7.分销实体来源于任意单一客户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X%。


8.分销实体可以从事以下一些辅助活动,但不应超过相应限度,具体而言:

  • 分销实体零售业务(线上及线下)年度净销售额不得超过其年度净销售额的X%;

  • 分销实体发生的年度营销广告费用占收入比例不得超过其年度净销售额的X%;

  • 与分销产品相关的包装组装费用不得超过成本的X%,与产品售后支持(包括产品保修)、协助客户索赔、处理产品退货或由分销实体提供类似支持服务有关的年度费用占年度净销售额或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X%。


9.分销实体发生的年度运营费用与年度净销售额的比率在X%至X%之间。


10.分销实体承担:①有限的市场风险;②有限的或不承担分销产品相关的信用风险、有限的或不承担存货风险;③有限的或不承担分销产品相关的产品责任风险;以及④有限的外汇风险。


11.分销实体不得拥有任何独特和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包括营销无形资产(例如: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投资、商标许可)。此外,受测企业不拥有或仅拥有有限的构成进入障碍的市场准入权利或监管许可。


12.金额B不适用以下两种情形:①合资格交易是生效期内的双边或多边约定价安排所涵盖的交易,或是未来会被涵盖的交易;②合资格交易涉及到基于产品的排除范围内的分销活动(产品排除范围有待征求意见后进一步确定)。


此外,咨询文件还基于合资格交易的经济相关特性(即,合同条款、功能分析、资产特性、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对金额B范围标准某些方面进行了解释、澄清和限定,以确保满足范围标准要求的纳税人是金额B规定的目标纳税人。


目前在确定金额B适用范围上仍有许多未决问题,咨询文件在3.5章节进行了列举,对于这些问题,OECD会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金额B的定价方法

金额B定价方法将依赖于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的应用,根据公开的公司财务信息,确定执行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可比公司。


在咨询文件中,金额B的定价方法内容包括:①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咨询文件第4.2.1节);②分析检验与盈利能力相关联的经济相关特征(咨询文件第4.2.2节);③生成定价矩阵或自动定价工具(咨询文件第4.2.3节)。


金额B定价方法目前基于以下目标:①依靠通过应用共同商定的搜索标准从商业数据库中筛选的可比独立实体的财务信息;②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果,分析说明受测企业和可比公司的相关经济特征;③发布并定期更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果。


(一)基于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进入商业数据库,筛选可比公司,形成全球可比公司池以及相关公司财务数据

咨询文件在附件A中列举了包容性框架目前正在考虑的初步用于金额B的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common benchmarking search criteria)。目前的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包括9项定量筛选标准和3项定性筛选标准,使用的基准分析数据库为Moody的BvD Orbis数据库,相关内容未来会根据进程不断细化更新。


定量筛选标准包括:①公司状态(活跃公司);②NACE行业代码(主要为45、46);③存在合并财务数据;④没有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实体;⑤财务数据完整(三年);营业收入规模符合标准(五年平均营业收入200万欧元);⑦拥有公司网站;⑧存在业务描述信息;⑨研发费用占比不超过3%。


定性筛选标准包括:①需要排除的关键词(“设计和制造”“财务”“保险”“制造”“研究”“软件”和“系统集成”);②剔除不将批发分销作为主要活动的公司;③剔除含有任何开发、研究或制造活动业务描述的公司,或超过少数或辅助水平的额外活动,如零售、维修和维护以及其他服务。


(二)考虑受测企业和全球可比公司池中可比公司之间的经济特征差异,并通过定价矩阵或自动定价工具,得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最终可比公司结果

OECD正在对可比公司数据集进行经济计量分析,确定不同利润指标和与盈利能力相关联的经济相关特征之间的相关性,以寻求在全球可比公司池的基础上找到合适的利润率调整方法,确定受测企业合理的利润回报。目前可能的调整方法包括定价矩阵(Pricing Matrix)或者自动定价工具(Mechanical Pricing Tool)。


定价矩阵是将通过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得到的独立交易结果,按照矩阵的方式予以呈现,其中,将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可比公司按照相关经济特征进行分类。假如,“资产密度”(asset intensity )和“运营费用/销售收入“比率是两项与基本营销和分销实体的盈利能力相关联的经济相关特征,则其定价矩阵如下:



自动定价工具是将基础数据“转换”为公式或一组定量调整,以可靠地得出与受测企业的经济相关特征相符合的独立交易利润回报。比如设置一个回归方程,基于某些财务数据和分销商的其他相关经济特征来估计独立分销商的回报,然后通过将回归方程应用于受测企业相应财务数据和相关特征来确定受测企业的利润回报;或者应用特定的净利润指标,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的对分销商盈利能力有影响的财务或其他特征,进行可能的调整,以提高独立交易结果的可靠性。


(三)金额B定价方法的其他考虑

1.净利润率指标的选择

目前OECD认为营业利润率或销售回报率是最合适的净利润指标但是包容性框架的一些成员国建议考虑其他净利润指标,包括贝里比率、结合贝里比率上下限的销售回报率、资产回报率、混合净利润指标(即通过应用销售回报率、贝里比率、资产回报率的净利润指标得出的利润金额平均值)等。


2.选择区间内最合适的点

金额B定价方法将以定价矩阵的形式或通过开发自动定价工具,为范围内活动产生独立交易可比结果,可能是一个定价区间。为了实现简化和税收确定性的目标,OECD可能会在未来采用某种方法进一步缩小这一结果。


3.可比性调整

OECD转让定价指南3.50段落指出,“如果(且仅当)可比性调整可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则应考虑可比性。”针对金额B,OECD需要考虑在什么情况下可比性调整仍然是合适的,是否可以证明这种调整可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以及调整是否可以以不损害实现简化和税收确定性政策目标的方式实际应用。


目前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具体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 存货、营运资本、营业资产、总资产密度调整;

  • 功能强度调整;

  • 国家风险调整和行业风险调整;

  • 佣金/销售代理调整,包括:①反映佣金/销售代理相对于基础采购/销售分销商的不同风险特征的调整;②第三方收入总额调整,以反映由佣金/代理产生但未记录在相关实体的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


4.从多个关联方供应商采购

OECD正在考虑如果受测企业从多个关联方采购或者同时从非关联方采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对财务数据进行合理拆分,例如,纳税人可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将合资格的基本分销商实体的经营利润分配给多个受控交易(即,从每个关联方供应商的角度确定公司间价格)。


目前在确定金额B定价方法上仍有许多未决问题,咨询文件在4.4章节进行了列举,对于这些问题,OECD会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合规性文档披露要求

(一)本地文档

咨询文件规定,在金额B范围内进行受控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具体信息,以证明遵从金额B,并将其作为本地文档披露内容的一部分提交给税务部门。具体如下:


1.为证明遵从金额B而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声明。


2.解释说明范围内受控交易,包括纳税人和相关关联企业对范围内交易的功能分析,以及对范围标准的履行情况的解释,包括:①受控交易中不同客户类型(例如政府实体、政府承包商、大客户)的财务数据;②分国别分产品的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销售金额;③终端客户、批发商/零售商的销售金额。


3.识别与解释受测企业/纳税人与集团内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可能影响金额B范围内受控交易准确描绘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例如特许权使用费等交易。


4.纳税人在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


5.如果受测企业和纳税人不是同一实体,则需披露受测企业在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


6.纳税人在首次报告适用金额B的年度之前3到5年的财务数据。


7.如果受测企业和纳税人不是同一实体,则需披露受测企业在首次适用金额B之前3到5年的财务数据。


8.用于适用金额B的受控交易财务数据与企业年度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的信息和分摊计算表格。


9.对金额B的定价方法应用及结果的说明。


10.对过渡期问题的说明以及其对本地实体和金额B定价方法应用影响的说明。


11.受控交易的书面合同(涉及交易方信息、交易信息、合同期限、协议涵盖的地理区域、执行基础分销活动的产品、供应商和分销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描述、分销活动业绩指标、协议终止情况等内容)。


12.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签署的与受控交易相关的单边、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或税收裁定情况。


(二)其他文档

咨询文件指出,由于主体文档会披露跨国企业集团产品、市场地域分布、无形资产等信息,所以除本地文档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应利用主体文档中提供的信息来支持适用金额B定价方面的立场。此外,国别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对金额B分析评估也很有用,因为它提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各个实体的经济活动类型以及注册地等指标。


(三)过渡性问题

咨询文件指出,在金额B实施后,跨国集团可能通过集团重组等安排来选择是否适用金额B,原则上税务机关无权干预企业的重组行为,不能用企业以适用或规避金额B为目的进行重组作为理由判断是否允许企业适用金额B。但考虑到在是否适用金额B上应保持前后一致性,可能考虑引入相应的限制措施(比如重组后一定年度内限制金额B适用等)


目前在确定金额B合规性文档披露上仍有许多未决问题,咨询文件在5.3章节进行了列举,对于这些问题,OECD会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税收确定性

咨询文件指出,在金额B的背景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或者税务机关之间,对于涉及执行营销和分销活动的交易是否符合范围内交易可能存在分歧,特别是对案例事实和情况的解释,可能导致对纳税人的受控交易是否满足“第3节金额B的范围”中描述的经济相关特征的不同结论。对此,OECD从争议预防和争议解决两个方面给出了回应。


针对争议预防,咨询文件指出,纳税人可以利用现有的机制来避免与金额B的应用有关的未来争议。目前提供税收确定性和防止转让定价争议的最著名工具是预先定价安排(APA),尤其是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另外,相互协商程序(MAP)也成为辖区讨论因适用金额B而产生的任何分歧的有效工具。


针对争议解决,咨询文件指出,当税务机关做出影响金额B所涵盖的受控交易价格的初次调整时,纳税人会被双重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对象辖区的纳税人可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如果有关各方对调整的性质和/或金额有争议,应执行相互协商程序。


咨询文件认为,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的方法应优先于金额B方法,在金额B实行前已经达成的MAP结果也应优先于金额B方法。而对于正在进行的和即将进行的MAP案件,应考虑关于金额B的规定。


目前在确定金额B税收确定性上仍有许多未决问题,咨询文件在6.3章节进行了列举,对于这些问题,OECD会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进一步完善。

华政税务观察

(一)金额B与金额A虽然同为支柱一组成部分,但目标与适用存在差异

首先,二者政策目标不同,金额A是为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赋予市场辖区新征税权,对超大型跨国集团全球利润征税权在各辖区间重新分配;金额B是简化独立交易原则的实施,减少涉及基本营销及分销活动利润回报的跨境税收争议。


其次,二者适用对象也不同,金额A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在200亿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高于10%(门槛按平均值计算,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除外)的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跨国企业中资跨国企业集团里金额A适用对象数量相对有限。金额B则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不限收入规模或利润率水平)发生的基本营销及分销活动,适用对象更为广泛。


(二)与蓝图报告相比,咨询文件中金额B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合资格交易方面,咨询文件正式增加了销售代理和佣金业务,而2020年10月份的支柱一蓝图报告中并未确认该业务是否应被包括在金额B中。


适用范围方面,咨询文件不再使用蓝图报告中功能、风险、资产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而是总结了12项作为分销商从事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时应考虑的一般特征。


定价方法方面,咨询文件取消了设定固定的利润水平(销售回报率等)的最初设想,初步提出运用常用基准分析搜索标准、分析检验与盈利能力相关联的经济相关特征、生成定价矩阵或自动定价工具的金额B定价方法,但最终的方法仍在讨论之中。


另外,咨询文件还新增了合规性文档披露要求以及税务确定性等内容。


(三)金额B具体规则在争议中推进

如上所述,咨询文件更新并新增了很多内容,但这些内容尚未最终明确。


例如,在金额B定价方法中,咨询文件初步提出三大步骤以及一些新的概念或方法的描述,对于如何正确运用定价矩阵或自动定价工具,得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最终可比公司结果;如何针对库存、运营资本等指标进行可比性调整;如果受测企业从多个关联方采购或者同时从非关联方采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对财务数据进行合理拆分,均未给出明确规定。


另外,在咨询文件的四大章节中每章节列举了尚需讨论的问题,OECD需要听取公众意见并进一步完善。


此外,根据OECD于上周在官网披露的一些国家或者商业团体对于金额B设计要素的反馈意见来看,利益各方对于金额B的范围(例如:销售代理和佣金业务是否应在金额B范围之内;数字产品、服务和版权作品的营销和分销是否应在金额B范围之内等)、金额B的定价方法(如果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则应允许使用,不应仅使用金额B中的交易净利润法等)、如何应对当地缺乏可比企业的状况等诸多问题意见尚未统一,未来需要进一步讨论。


OECD在去年发布的金额A进度报告中已声明将在2023年中期完成金额B最终方案,但从目前咨询文件内容以及利益各方的反馈意见来看,很多关键复杂内容需要OECD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将框架性内容落实为具体操作规定,同时OECD需要考虑并解决各方诸多意见分歧,时间已较为紧迫。华政将通过自己的全球网络资源,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分享最新动态。


(四)中资跨国企业应用好国别报告,提前识别利润率异常的基本营销分销商

虽然金额B处于框架性阶段但在快速推进,中资跨国企业集团还是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中资跨国企业集团普遍业务多且复杂,成员实体数量众多,总部税务管理团队人数较少,集团层面较难做到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去确定集团内基本营销分销商的范围,特别是海外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利用国别报告数据编制这一机制。


国别报告是跨国企业集团按照42号公告要求,应该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的信息,包括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纳税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通常,在编制集团国别报告表单前,需要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数据信息收集表,并发送给集团各成员实体,收集汇总所需的国别报告数据。


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基于金额B适用范围,在新一年度的国别报告信息收集表中新增相关填写项目,安排各成员实体予以填写,这样可以使得集团在编制国别报告的同时,也能收集金额B所需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金额B很多内容尚未明确,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可先摸清哪些成员实体大致符合基本营销分销商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初步计算这些基本营销分销成员实体的利润率情况。因为基本营销分销商是功能简单方,所以其利润回报水平应当相对较低,如果某些基本营销分销成员实体的利润率水平过高或过低,则集团应内部了解这些企业的业务以及关联交易安排情况,分析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 吴小强

    全球合伙人、研究院院长

    wuxiaoqiang@hztax.net

  • 金川

    国际部高级经理

    jinchuan@hzta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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