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在《中国税务报》发文解读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方法变化

6月初,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局)网站发布信息,调整审核签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处理方法,并更新了相关申请表。新处理方法及申请表于6月12日起生效。在新的处理方法下,申请企业获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程序有所简化。需要提醒的是,程序简化不等于降低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要求,企业仍需基于经济实质情况判断在香港地区的纳税义务,合规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变化一:基于税收协定的定义判断

按照经调整的程序,香港税务局将基于相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定义,判断申请企业的税收身份,决定是否向申请企业发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


香港对于税收协定居民定义的解释和执行口径,参照了OECD 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关于居民具有全面纳税义务的表述和原则。一般来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或组建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其他团体,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其他团体,均为香港税收居民。


以内地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非个人税收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即受香港法律约束的团体或机构)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日本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非个人税收居民,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设有主要管理及控制场所的公司或其他人。


变化二:更新税收居民身份申请表

6月12日起,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经修订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其中,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公司、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即 IR1313A 表,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税收安排,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

请表(公司、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即 IR1313B 表,适用于中国香港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在 IR1313A表中,新增加了“第6项—其他资料”,在香港地区以外成立的申请企业需要填写这一项。如果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是股息,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申请企业需要填写新增的“第 6 项—其他资料”。根据IR1313A 表新增的附注3,如果申请企业就股息收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且该申请属于9号公告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申请企业需要填写附录第二部分,提供与多层持有结构相关的信息。


此外,根据IR1313A表附录第一部分,在香港地区以外成立的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其在香港地区经营管理或实质控制的详细信息。修订后,申请企业必须填写的详细信息增加了业务经营地点与性质及地址、雇主报税表提交、(中央)管理控制地点等内容。


在 IR1313B 表中,新增加了“第5项—其他资料”,并修改了表格附录。如果申请企业在香港地区以外成立,或者申请企业拟享受中国香港与日本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按要求填写“第5项—其他资料”,并根据附录提供关于其在香港地区经济实质的详细信息。


建议:充分关注经济实质要求

在新的处理方式下,申请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安排)的定义判断自身能否获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多数情况下,在获取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环节,申请企业无须接受香港税务局经济实质评估,也不会被要求提供有关其架构和在香港地区经营业务的详细信息、证明资料。但是,如果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优惠待遇的收入为股息,且属于 9 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况,需要根据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程序简化不等于降低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要求,企业仍需基于经济实质情况判断在香港地区的纳税义务,合规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同时,即使申请企业获得了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如果相关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申请企业存在滥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行为,企业仍无法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优惠待遇。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香港地区投资经营的企业,如果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应当综合考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签发条件、受益所有人条件和主要目的测试要求,审慎考量企业在香港地区的经济实质情况,在合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用好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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