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个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要点详解看这里!

【编者按】近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接连发布公告,延长了一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包括专项附加扣除、年终奖、换购住房等多项优惠政策。华政税务对政策要点进行逐条整理,事关每个人,快来了解一下吧!

1. 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务院于2023年8月28日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予以进一步明确扣除方式和申报要求。


政策要点


【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申报享受方式】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华政观察


随着“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提高,“上有老,下有小”的纳税人可以少缴个税,增加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2.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单独计税方式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延长执行期限】

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政策明确在2027年底之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仍可以选择计税方式,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实施单独计税的个税缴纳方式。纳税人在选择计税方式前,应先合理预估全年扣除额度,然后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各项扣除变动情况,测算一下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


3.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延长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政策要点


【优惠范围】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优惠需满足的条件】


享受上述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执行期限】

本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2022年,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将于2023年12月到期。该公告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政策的延续,将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到2025年12月,有助于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具体征管要求可参照《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延长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要点


【优惠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两次以上的处理方式】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该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等三项政策的继承与延续,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维系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在当今鼓励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体现了国家鼓励配合企业通过股权激励这一方式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5. 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取得股票、基金转让差价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优惠范围】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该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等两项政策的承继与延续,为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保持沪港通、深港通的平稳运行,促进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作用。


6. 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延长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优惠范围】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该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两项政策的延续,体现了国家大力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7.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要点


【两种核算方式可选择】


允许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要点及注意事项】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 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 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要点及注意事项】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不得随意变更核算方式】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备案规定】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该政策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政策的延续,体现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8.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补贴免征个税】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人才认定和补贴方法】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适用范围】


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执行期限】

本政策的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华政观察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制定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本政策将财税〔2019〕31号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底,对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明确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接受Cookies

本网站使用cookies确保您在我们的网站上获得最佳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