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本次修订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企业财税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并提供一些应对建议。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持续到4月27日。修订主要聚焦在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衔接等方面,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级次最高的程序法。现行税收征管法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06条,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我们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并探讨面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企业如何调整自身管理策略,以适应新的监管环境。
一、加强区域协同,强调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提出要加强区域协同,并强调信息化建设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明确提出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删除了原有关于“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强化全国税收执法统一性,消除地方政策差异,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安、金融、海关等部门查询纳税人信息,依法保障必要涉税信息获取,并建立税务信息提供与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对获取信息的保密义务。虽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也对企业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有关跨部门数据联网的规定也倒逼企业进一步提升数据一致性管理能力。
第七条新增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强调对诚信纳税人的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对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促进税法遵从,为诚实守信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等方面提出要求。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信用管理,积极构建良好的税收信用记录。
二、简化登记,加强数据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税务管理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均有所调整,主要体现在简化税务登记、加强数据管理和强调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三个方面。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新增国家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管理制度,规定三类纳税人识别号确定方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识别号,有助于提升征管精准度;实名办税制度可有效防范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同时新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实时共享企业登记信息,明确税务机关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已共享信息。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实现“登记即办税”,进一步简化了办税流程,降低了企业办税成本。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适应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明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和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的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另外,本章还删除了现行征管法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新增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的报送义务,体现了税务管理的数字化转型趋势,企业需要加强电子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善强制措施,强化税收优先权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税款征收调整较多,主要对税款征收方式、强制措施、税收优先权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体现在税款迟纳金的免除、完善强制措施、强化税收优先权三个方面。
第三十八条赋予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的权力,实施分类应对措施,通过风险预警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降低合规成本。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第四十一条将原来的“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区别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的概念,并继续维持万分之五日加收率;第四十二条新增了对因不可抗力、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已超过追征期税款等四类不予或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情形,区分主观恶意与客观困难,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将汇款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纳入行政强制范围,细化了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期限。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避免因违法行为遭受强制措施。将汇款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纳入行政强制范围。删除“从事生产经营的”限制,可以对欠税自然人财产实施行政强制,但需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进入个人住宅。
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删除了税收优于留置权的规定,同时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受偿;并规定了欠税纳税人处置资产的报告义务,即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后,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税款,这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但也需要企业关注自身权益,避免因税收优先权受损。
此外,第三十六条将不得擅自减免税改为不得擅自办理税收优惠,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违反相关法规擅自做出的税收优惠无效。第三十九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标准,都旨在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秩序。
四、扩大检查范围,强化证据效力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税务检查由4条调整到7条,扩大了税务检查的范围,并强化了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扩大检查范围和强化证据效力两个方面。
第六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核查纳税人的支付方相关账簿、资料,有权进入相关应用系统检查电子会计资料;增加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等相关方的检查权,要求其提供与纳税相关的交易及支付情况;可以查阅、询问、复制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和身份信息;新增对非银行支付账户的检察权。
第六十六条明确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并规定了税务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完善证据证明标准,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否认的,应当充分举证。企业需要加强电子数据管理,并了解相关证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主体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也同时增加了"主动纠正可从轻处罚"规则,并调整了纳税争议复议前置规则。
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新增“未报送合并分立、不动产和大额资产处分信息”“违反实名办税”“扣缴义务人拒绝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等违法情形。强化企业信息报告义务,企业应加强日常税务合规管理,避免因违法行为遭受处罚。
第七十二条新增了电商平台违法处罚措施,打通了数字经济的监管盲区,切断了偷税逃税的利益链。
平台未按规定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处罚200万,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平台未给经营者、从业人员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将“偷税”修改为“逃税”,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具体情形,新增兜底条款“其他逃税行为”。对未申报的情形进行拆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已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如企业)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而不申报的,直接构成逃税;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如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此处修订意见与《刑法》和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衔接,进一步明确了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更具实操性。
第七十四条明确逃税以外的未按规定申报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加收迟纳金。根据情节轻重分档设置不同的处罚,对情节较重的,处违法税款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提高虚开发票、非法印制发票、伪造电子发票、未按照规定安装、适用税控装置、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等违法行为处罚上限,并明确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虚开发票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非法印制发票、伪造电子发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等行为的罚款上限由1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第八十四条新增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提供协助导致税款流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最高处违法税款1倍罚款。
第八十七条新增"主动纠正可从轻处罚"规则,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降低税收争议解决成本;明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一百零一条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的要求,允许先复议后缴税,保留行政诉讼清税前置。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要求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取消对纳税争议提起复议需清税的前置条件,更好地保障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权。
六、协同共治机制的构建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附则提出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要求,纳税人可能面临更高标准的第三方审计和服务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明确国家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纳税人可能面临更高标准的第三方审计和服务要求。
七、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密切关注政策动向,调整自身管理策略,以适应新的监管环境。
《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版本仍可能有所调整。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积极参与意见反馈,表达企业诉求。同时,企业需要提前研判修订稿对自身的影响,例如评估潜在的合规风险、调整税务规划等,以便在正式法规出台后能够迅速适应。
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在信息化建设、数据管理、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变化,这将对企业的财税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这些变化,例如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人员培训等,以确保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避免因不合规而遭受处罚。此外,《征求意见稿》订稿实施后,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将更加频繁。企业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例如定期进行税务咨询、主动报告涉税问题等。这将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解决涉税难题,并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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