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新秩序: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解读

【编者按】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进行补充说明,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做出具体规定,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将深入解读新规及公告的核心要点,分析其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探讨如何应对新规挑战。


引 言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套落实《规定》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6日同步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两项配套公告。这一重要行政法规及配套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税收治理进入新阶段,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平台经济特有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和隐蔽性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此次《规定》的出台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对2018年《电子商务法》涉税条款的深化和细化,《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构建了系统化的涉税信息报送制度,通过明确报送主体、规范报送内容、优化报送方式等措施,着力解决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将深入解读《规定》的核心要点,分析《规定》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探讨该如何应对新规挑战。


一、新规的核心要点


1. 报送主体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义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法》中定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1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八类: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8)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规定》同时明确报送对象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并清晰界定“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并在15号公告中给出明确定义: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时,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2. 报送内容与时限


根据《规定》和15号公告,平台企业需报送两类信息:


基础信息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身份和收入信息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首次报送期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按照15号公告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其中,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时的上述收入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


此外,15号公告还对平台企业的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做出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可延期报送;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准确“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3. 报送方式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及税务局提供的其他渠道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将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具有技术能力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可选择通过直连接口将处理完毕的涉税信息直接传送至税务系统;而中小型平台企业,则可采用上传导入文件的方式完成涉税信息数据的报送。


4. 免报情形规定


《规定》对以下四类涉税信息免予报送:


(1)代扣代缴、代办申报信息不需重复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2)便民劳务活动从业人员信息免予报送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人数众多,其中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无须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3)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数据不重复报送

若能和通过与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来获取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4)历史信息不需要补报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5. 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的税收政策适用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16号公告主要做出以下说明:


(1)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调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且需按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6号公告规定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2)增值税适用政策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但连续12个月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应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需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于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次月15日内办理代办申报。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

平台企业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6. 法律责任


《规定》对处罚情形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会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且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另外,《规定》第六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厘清了平台企业的权责边界,避免其承担无限连带风险。


二、新规实施的影响分析


1. 对平台企业的影响


(1)合规成本可控 稳定经营预期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2025年10月进行首次涉税信息报送,报送内容为基础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和收入信息,不涉及平台自身经营模式调整,对收入结构和利润无实质冲击。另外,税务部门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和问题解答,有助于平台企业减少短期内的技术投入。


总的来说,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2)分级违规处罚 压实平台责任

《规定》构建了清晰的分级处罚体系:首次违规责令限期改正,预留整改机会;逾期不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处罚的明确提高了平台企业的违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长效合规机制,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平台企业的责任也同步明确,其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也规定若因商户或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数据导致错误,可免责处理,避免了过度归责问题。


(3)明确境外平台合规义务 强化跨境业务监管

《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境外平台报送义务的明确,将对海淘、跨境直播等业态形成合规约束。


2. 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影响


(1)中小微企业及低收入人群:税负无实质变化

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例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便民劳务活动从业人员因大部分可享受税收优惠按《规定》要求可不报送,也不会受到影响。


(2)高收入经营者:税负回归正常水平

《规定》实施后,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强制报送交易流水和身份信息,对于此前存在通过私户收款、阴阳合同、关联交易等方式隐匿收入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并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实现“收入透明化、税负公平化”的矫正效果,促进公平竞争。


(3)平台市场环境:遏制虚假交易 倡导合规经营

《规定》要求平台向税务部门报送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刷单、虚构交易量等恶性竞争行为将更易暴露于监管之下。随着涉税信息的透明化,税务机关依据平台报送数据能主动识别免税资格,同时,高收入群体隐匿收入的行为也会被平台数据锁定,推动平台市场逐步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好市场机制。


三、新规实施后纳税人应对建议


1. 平台企业应对策略


(1)升级数据系统 对接税务接口

《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在2025年10月之前对自身的数据系统进行管理和升级,实现与税务系统的对接。


首先,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报送格式与标准,优化自身的数据归集系统,将原本分散在各个业务板块的数据进行整合,避免因数据分散导致的报送遗漏,确保涉税数据的准确。其次,投入技术力量开发与税务部门直连报送系统适配的接口,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与稳定性。同时,还要注重对系统中的敏感私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履行好隐私保护的义务。


(2)建立信息核验机制 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查

平台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核验机制,确保报送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一方面,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进行实时核验,从源头上避免虚假信息混入。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查,检查数据是否符合报送要求,若发现信息报送存在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整改,避免因此引发税务风险。


2.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应对策略


(1)历史收入自查 主动自纠违规操作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者需以《规定》为依据,对历史收入进行系统的排查,核对业务流水,尤其注意识别过往的不合规行为,如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拆分合同降低税基等行为。对于历史违规行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补申报,规避后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2)规范收支 构建长效合规机制

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要确保收支和业务的真实性。收入方面应通过对公账户、正规支付渠道进行资金往来,保证每笔收入都有据可查、如实入账;支出方面要严格管理发票与凭证,杜绝虚假列支成本;业务的开展也要以真实需求为导向,确保合同签订、货物交付、款项结算等全流程真实可溯,避免阴阳合同、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税收治理迈入新阶段,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在法制建设方面,通过与《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衔接,构建起完整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方面,通过明确报送主体范围和强化信息报送要求,从源头上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营造线上线下统一公平竞争环境;行业发展方面,依托信息报送的全面运行,将有效识别偷逃税等违规行为,为合规经营者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此外,随着前述配套公告对平台企业操作规范的细化明确,新规将推动平台经济交易生态持续优化,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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